为了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转,使我院教职员工出国(境)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派出国(境)留学
1、按学校公布的出国(境)留学有关信息,由个人申请,学院院务会综合考评,择优推荐。一般每位教师只推荐一次一年及以上的出国(境)留学申请。
2、获得出国留学资格后,按如下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①在留学基金委规定的出国期限内,需提前半年提出出国申请,由本人负责、所在系协调做好教学科研工作安排,申请表由代其承担教学工作的老师签字同意,然后提交系主任(专职科研教师还需提交研究所所长)签字同意,并在教学办备案。因出国时间调整影响到教学科研工作安排,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②系(研究所)签字同意、教学办备案后,将申请表交学院人事干事,人事干事提交主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院领导与其谈话,明确出国学习、进修的任务和目的,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签字批准。
③和学院、学校办理其他出国相关手续,签订出国协议,计划生育承诺书等。
④出国具体时间确定后需在人事干事处报告备案,人事干事进行日常考勤,按学校政策规定进行工资的异动。
3、教师在留学出国(境)期间,应主动与学院加强联系,每3个月提交研修报告,国外合作者鉴定意见,学院根据研修报告进行考核并予以指导,上报学校;按计划完成留学期间的学习、进修任务。
4、教师在派出期满后,仍未完成或进修计划,确需延长留学期限的,应至少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及对方导师签字的同意函,经系主任(研究所所长)签字同意后报学院领导审批,经学院及人力资源处批准后可延期一次,签订延期协议。
5、教师在超过批准的出国(境)期限未归,按旷工处理,超过10个工作日,按学校政策视为自动离职。
6、教师出国(境)返校后,应填写《湖南大学出国(境)人员回校报到表》,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人力资源处报到,从报到的下个月起按政策恢复相应的薪酬待遇。
7、教师回国返校报到后两个月内提交一份海外研修工作总结,并做一次与本人留学研究工作相关的学术报告,由学院科研秘书组织相关教师和学生听取报告并给予评价,评价结果将在学院公示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
1、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3个月以内的国际学术会议、讲学、校际交流、合作科研、考察访问、学习培训等国际交流活动的相关手续由国际合作处归口办理。
2、因公临时出国(境)应有明确的出访任务和实质性的意义,有利于促进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水平的提高。
3、因公临时出国(境)在职副处及其以下人员,应填写《湖南大学出国出境申报单》,报系领导(研究所所长)签字批准,提交学院人事干事,由人事干事提交院领导审批,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党政一把手(正处)出国(境),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办完所有手续的《湖南大学出国出境申报单》,需交学院人事干事复印备案,以做考勤之用。
教职员工自费出国参照本办法管理。
湖南大学机械与运载工程学院
201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