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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领导干部保密制度

发布于:2018/04/05

为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加强保密工作,促进领导干部在各自的工作中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发扬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认真履行保密职责,做好所分管业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

2、阅办秘密文件、资料,应在办公室或党委办机要室;阅文时,卷内文件不得抽页或自行横传。需借阅(用)机要文件,应到机要室登记;阅办完毕后及时退还。

3、不得擅自复印和销毁机要文件。凡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和省委、省政府下发的机密级以上的文件以及密码电报一律不准复印。复印省委、省政府下发的秘密文件,必须报请上级发文单位批准,复印后的秘密文件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4、凡是参加各种会议带回学校的秘密文件、资料,特别是机要文件,应及时交学校机要室登记、签收,方能阅办(督办)。若需要继续使用,应按学校机要文件管理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借阅期间,必须妥善保管,严禁将秘密文件、保密资料带回家或出入公共场所。

5、工作调动或离退休时,应将秘密文件、资料和保密记录本退交机要室,个人不得留存和私自处理。

6、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保密规定和《湖南大学科学技术资料保密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分管部门做好科技项目和论文的定密、标密及解密、保密工作,抓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特别是对高新技术、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科研项目必须保守秘密。

7、严格遵守新闻与出版保密规定。对由学校编辑出版的期刊、校报和出版社采用的论文、专著,要严格按保密规定进行自审,并报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后方能出版。

8、组织分管部门完善保密设施,加强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的监督和管理,认真执行“四个严禁”,加强对上网信息的严格审查,不使用普通电话谈论国家秘密事项,严格执行手记使用保密管理的各项规定。

9、参加有关保密会议,必须按照会议保密要求保守秘密。

10、不得在非保密记录本上记录保密事项。

11、切实加强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出国、出境人员行前的保密教育,教育出国、出境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严守保密纪律;不做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利益和有损于民族尊严的行为。

12、经常教育身边的工作人员和子女、配偶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的工作秘密。

13、严格遵守国家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十条保密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