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管理服务 >> 规章制度 >> 正文

湖南大学校内各单位请示、报告处理办法

发布于:2014/01/09

为进一步理顺关系,规范校内办事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健全学校各院(系)、所,机关党政各部门及各直属单位向学校党委、行政请示、报告工作的制度,以利于学校党、政领导对全校的重要工作、活动事项的了解掌握。

二、各单位需请示、报告的事项,应按学校党政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采取书面形式行文,单位领导要署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对于工作事项的请示,原则上应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汇报工作情况的报告、建议等,也应在报告校领导的同时报送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工作类的请示、报告送交校长办公室,党群工作类请示、报告的送交党委办公室,由两办登记后分送有关校领导。无特殊情况,各单位不能直接送校领导,对未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登记并呈送的请示、报告,校领导不予批示。

三、为提高办事效率,请示只能是一事一文,且不能夹带报告事项,以利于办理。校领导批示后,两办应及时给予请示单位答复。

四、各单位、各部门及直属单位需向校领导当面请示、汇报工作的,一般应由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出面,并事先与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联系,以便统筹安排。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