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规范科研活动支付业务,方便项目承担单位用款,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强化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6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220号)及(《湖南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湖大财字[2015]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我校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范围为:项目代码以7**开头的国家纵向科研项目以及411198***开头的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
2、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的公务卡结算范围: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发生的属于《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支出以及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支付。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专用材料费、其他交通费用以及2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含小额材料)支出结算。因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采用公务卡结算,但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如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暂不列入公务卡结算范围。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填写《未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表》,经学院和计划财务处审批后报销。
3、各位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办理并使用公务卡结算。截至目前还没办理,或者未激活公务卡的项目负责人,请尽快到中国工商银行湖大支行办理或激活。
4、对于参与科研项目1年以上,并负责科研经费支出报销业务的项目聘用人员,由聘用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申请,经学院和计划 财务处审批后,可以办理公务卡。
5、对于未按规定办理和使用的公务卡的结算的,在后续科研项目验收、检查或者项目结题审计时,导致项目不通过或者科研信用不良记录,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6、省拨科研经费,除省财政授权支付业务(项目代码以521293、521297、521298、801开头的项目,项目代码以851、852、858开头且在2013年1月1日以后立项的项目),继续按照《湖南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其他科研项目(含横向科研项目),学校鼓励科研人员使用公务卡结算。
7、该通知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执行,2016年3月1日前发生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票据,仍按原规定办理报销。同时,从2016年3月1日起,学校不再办理上述项目的个人借款。
计划财务处
科学技术研究院
社科处
计划财务处
2016-02-26